[案情]王某、李某和赵某三人一同出资办理了一家食品店。三人约定,王某出资1万元、李某以我们的2间铺面房、赵某以我们的2台冰柜分别作为出资。盈利后三人根据3:4:3的比率分配,债务也按该比率承担。后该合伙欠了张某4万元的货款,张某先后分别找到王某、李某和赵某索要欠款,王某以自己没钱拒绝偿还;赵某仅答应根据三人原来的约定偿还是我们的比率1.2万元;李某出国探亲,一直没消息。
[问题]1、该合作伙伴之间的对张某的债务是是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为何?
2、本案应当怎么样处置?为何?
[解答]1.该合作伙伴之间对张某的债务是是按份之债,由于债务系合伙对张某形成的债务,也既是合伙的债务,合作伙伴之间根据合伙的份额承担责任。但对于张某而言,合作伙伴之间的债务分担不可以对抗其债权请求权,因此,每一合作伙伴对张某的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中张某应当先需要合伙企业承担债务,假如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张某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作伙伴请求偿还债务,在该合作伙伴向张某偿还债务之后可以需要其他合作伙伴根据合伙份额分担其应付承担的部分,也就是可以向其他合作伙伴追偿。